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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有理变没理!

  发布时间:2025-11-04 09:01:10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近日,汝州市法院庙下法庭孙一法官团队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催要劳务款,结算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并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王某某将张某某打伤,张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汝州市公安局对王某某的殴打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打架事件受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被告王某某认为打架原因是原告承诺的工钱不给、错不在己,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释法答疑、沟通协调,法官的一句“你要工钱没错,但打人不在理”让原本不可调和的矛盾迎来了和解的局面,被告王某某当庭支付给张某某赔偿款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寄语

    遇事需冷静,冲动是魔鬼,拳脚易失控,伤人又害己。这起因打架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给人们敲响警钟,莫让“冲动占了上风”,用拳头、用武力解决问题,只会让事情“有理”变“没理”。打赢拘留,打输住院,一旦冲动“出拳”,轻者赔偿损失,重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另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若发生矛盾纠纷,要保持理性和冷静,合理合法表达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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