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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出事谁之责?法院:共饮人已尽义务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5-11-05 08:14:21


    工作之余,约上三五好友小聚小酌本是美事,可一旦过量醉酒,潜藏的风险便会悄然攀升。近日,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后意外死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一次明确了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戴某今年26岁,下班后与女友酒某、同事薛某、张某以及张某的男友李某共同聚餐,李某自带啤酒参加聚餐。期间,戴某(啤酒)、薛某、酒某、李某共同举杯喝一杯酒,之后戴某出现异样。同桌薛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陪同戴某就医,并通知了戴某的姐姐戴某晓。令人痛惜的是,戴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戴某父母戴某甲和李某乙将酒某、薛某、张某、李某4名同饮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行为本身虽不产生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但基于该行为形成的特殊关系,同饮者之间产生了相互提醒、劝诫、照顾和救助等附随义务。这种义务的核心在于对饮酒者人身安全的合理关照,而非绝对保障其不受任何损害。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负有最高注意义务,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饮酒,且仅饮用一杯啤酒,未超出合理饮酒范畴。戴某出现身体异常后,同行的薛某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陪同戴某前往医院治疗,确保戴某得到及时专业的救治,共同饮酒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与照顾义务。原被告均未申请司法鉴定,不能显示戴某的死亡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各被告在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已履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亲朋相聚,小酌怡情,但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本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公众:文明饮酒,拒绝劝酒;如发现同饮者出现醉酒或不适,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如护送回家、通知家属或送往医院,这既是情谊的体现,也是法律的要求。法律并非强求同饮者为所有意外“买单”,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未尽到提醒、劝诫、护送、救助等义务的过错。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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