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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出事故,保险却拒赔,只因司机少了这本“证”!

  发布时间:2026-04-10 08:34:44


    “车子明明投了保,出了事故却拿不到赔偿?”近日,某运输公司就因一起营运车辆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背后原因竟出在司机的一本“证”上。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将其名下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出租给张某经营,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不久后,该车在从事货运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报案后,保险公司定损确定车辆维修费38574.99元。运输公司全额支付费用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协商无果后,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正规从业资格证,这是硬性准入要求。经查,本案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系委托他人代办,本人未参加考试、未通过正规审核,属于无效证件,其并未取得合法营运驾驶资质。同时,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提示,运输公司也在《投保人声明》上盖章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免责说明,保险公司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理赔诉求。

    法官说法

    经营性道路货运关系公共安全,驾驶员从业资质是重要“硬门槛”。法官特别提醒:一是营运车辆驾驶员务必通过正规考试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代办、买假证等行为违法,不仅拿不到保险理赔,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二是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加黑加粗的免责条款,确认理解后再签字盖章;三是营运车辆所有人出租车辆时,要严格审核驾驶人从业资质,履行监管责任,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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