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法院立案庭审结一起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摒弃形式化证据认定,依托真实资金交付事实依法裁判,精准规制“砍头息”行为,清晰划定民间借贷合法红线,为辖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指引。
一、基本案情:书面借条与实际资金交付存在差额
被告汪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曹某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总额50万元,汪某出具等额借条。在实际资金交付环节,曹某并未足额发放借款,仅通过银行转账向汪某支付48.5万元,借款借条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相差1.5万元。
之后,原出借人曹某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王某。借款到期后,因债务始终未得以清偿,王某遂向汝州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借条载明的50万元认定借款本金,要求被告汪某偿还全额本金及对应利息。
二、法院审理:据实甄别“砍头息”,依法校正借款本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陈继征全面梳理借条、银行转账流水、债权转让协议等全部证据,客观还原借贷全过程。经核查,汪某实际收到资金48.5万元,双方不存在现金交付、其他经济往来,1.5万元差额属于出借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即大众常说的“砍头息”。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本金认定,应当以借款人实际获取、支配的资金数额作为依据。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与法律规定不符。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48.5万元,判令汪某以此为基数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原告超出实际出借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以案释法:厘清法律边界,破除借贷认知误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理解读
利息是资金占用产生的合理收益,仅应当针对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计算。预先扣除利息的模式,会不合理加重债务人负担,违背民事活动公平原则。法律通过明确规则,平衡借贷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不规范借贷行为滋生风险。
法官普法提醒
民间借贷并非“双方约定即可”,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生活中,部分出借人利用借款人紧急用钱的弱势心理,以预扣利息、收取服务费、保证金等名目设置借贷陷阱,导致借款人“到手资金少、还款金额多”。
对此,承办法官陈继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参与民间借贷务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是借款本金以实际到手金额为准,口头、书面预先扣息约定均无效;二是借贷往来尽量使用银行转账,留存完整流水、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三是遇到虚增本金、变相高息等不合理借贷情形,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