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骂了几句,行政拘留我都扛了,怎么还要道歉赔钱?” 这是该案被告在法庭上反复提出的疑问。近日,汝州市法院庙下法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对此作出明确解答: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互不抵消,各算各账,辱骂他人的代价,绝不止行政拘留这么简单。
基本案情:微信群内恶语相向,患病当事人遭受二次伤害
本案原告身患疾病,承受生理与心理双重压力。被告却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对原告发表激烈侮辱性言论。相关言论在群内传播扩散,让本就承受巨大身心压力的原告,遭受了二次精神伤害。事发后,原告选择报警。公安机关经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但行政惩戒并未抚平原告遭受的名誉与精神创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审理:行政处罚≠一笔勾销,人格尊严不容肆意践踏
被告在微信群发布侮辱言论,已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承担行政拘留的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可以免除民事侵权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抵扣。综合案件事实、侵权情节以及原告身体状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确认;若被告逾期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在相关媒体刊登裁判文书的方式强制执行;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寄语:言论自由≠无拘无束,网络发声亦有法律红线
数额不高,意义不轻。本案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彰显出司法守护人格尊严的鲜明立场,代表的是司法对人格尊严的坚定守护——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恶语相向必有追责。网络不是情绪的宣泄口,键盘之下亦有法度。理性看待矛盾,文明表达诉求,但不能突破道德法律底线,不能践踏他人人格,逞一时口舌之快,说出的每一句恶语,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