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侬我侬,转账、红包从不犹豫;分手后,对簿公堂,一笔笔钱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往往各执一词。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情侣分手后,女方持一张10万元借条起诉男方还款,男方却称借条是分手时被威逼所写,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最终,这起纠纷以调解结案。
案情回顾
石某(女)与杜某(男)于2021年因打球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经常一起打球、吃饭游玩,经济往来十分频繁。
2025年6月,杜某向石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同年11月底,双方分手。分手后,石某持借条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偿还借款10万元。
石某诉称,双方系朋友关系,杜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0万元,经多次催要才出具借条一份,至今分文未付。庭审中,石某进一步说明,借款并非一次性交付,而是恋爱期间陆陆续续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给付,最后双方核算后由杜某出具了10万元的总借条。
杜某则辩称,这份借条根本不能作数。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这张借条是2025年6月20日他醉酒后意识不清、在石某威逼利诱下书写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也没有10万元的借款事实。而且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转账频繁、金额基本相当,这种双向、频繁、金额接近的资金往来,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反而印证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庭审中,石某承认其主张的现金交付部分没有证据证明;杜某承认借条是本人书写,但称是在被威逼情况下所写,对“威逼”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有多年感情,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案件事实存在一定争议——借条确系被告本人书写,但原告主张的款项交付证据不够充分,若迳行判决可能双方都不服。法官遂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法律规定、诉讼风险、情理等多个角度耐心释法明理。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杜某一次性支付石某8万元,双方纠纷全部清结。协议签订当日,杜某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恋爱期间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仅有借条而无款项交付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有几个关键事实需要综合考量:
其一,借条确系被告本人书写。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辩称借条系在醉酒、被威逼情况下书写,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该抗辩难以成立。
其二,原告主张的款项交付证据存在明显不足。原告称10万元借款由多笔转账和现金共同构成,但经核算,双方恋爱期间互转金额基本持平,原告无法指出哪几笔转账对应“借款”,其主张的现金交付部分更是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原告已完成10万元款项的交付义务。
其三,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将所有经济往来都认定为借款。恋爱期间,双方基于情感维系和共同生活,常常发生转账、红包、代付等经济行为,这些款项可能是赠与、共同消费,也可能是借款。区分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若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全额支持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正是基于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双方最终选择各退一步,以8万元达成调解,这既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民事诉讼鼓励调解、案结事了的原则。
法官提醒
恋爱虽美好,钱财需分明。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一、大额转账要“留名”。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若为借款,务必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借款”,或及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二、出具借条需谨慎。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债权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应随意向他人出具借条,更不能在醉酒、情绪激动等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一旦出具,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分手结算要书面化。恋爱关系结束时,若双方确有经济往来需要清算,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结算金额和性质,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仅凭口头约定或一张模糊的借条引发争议。
四、留存证据意识不可少。无论是借款还是其他经济往来,都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爱情不需要用金钱来证明,但金钱往来一定要用法律来规范。理性对待恋爱期间的经济问题,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这段感情的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