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得过一时,终究躲不过执行干警的执着 ——汝州法院执行干警周末跨县守候,两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执结 作者:刘帅杰 发布时间:2026-09-16 09:09:16



2026年9月12日上午,当大家正在享受周末时光的时候,汝州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却并未停下忙碌的步伐。清晨7点,他们已驱车赶往郏县拘留所,等候一名即将拘留期满的被执行人,耐心劝说其履行义务。最终,在干警有力、有理、有法的执行措施下,涉被执行人姜某的两起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赔偿款。执行干警用不辞辛苦的坚守、不辱使命的担当,再次证明:判决不是“白条”,执行没有休止符。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9日22时,姜某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沿汝州市前石线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杨楼镇高沟村路段时,与行人高某、高某杰发生碰撞,致高某、高某杰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碰撞后,姜某驾车逃逸现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负全部责任。
后高某、高某杰分别起诉,要求姜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判决生效后,姜某未按判决书履行,高某、高某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本”不等于“终止”,执行干警始终没有放弃对线索的追踪。
执行转机
2026年8月29日,执行干警获悉在外躲债多年的被执行人返乡探亲,立即赶赴现场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执行局,并扣押其驾驶的车辆一辆。但其仍表示没有能力履行该两笔赔偿款。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将其送至汝州市拘留所。拘留期间,因拘留所进行内部改造,被执行人姜某被异地拘留至郏县拘留所。
2026年9月12日,本是周六,亦是拘留期满的日子。执行干警本着“再试一次、再努力一把”的想法,早上7点即驱车赶往郏县拘留所。当被执行人姜某从拘留所出来时,看到一直等候的汝州法院执行干警,满是诧异。待干警说明来意后,被执行人当即表示:“就冲你们的执行干劲,这笔钱我今天想方设法也要还。”经过近3个小时的东挪西凑,被执行人家属终于将10余万款项筹措到位,并当场交付申请执行人。
法官寄语
执行法官劝诫各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法院执行干警将秉持执行工作永远在路上,执行不止,奋斗不止,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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