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条没写利息就不用付?法院:这类口头约定算数! 作者:李璇璇 发布时间:2026-09-17 09:03:23
民间借贷中,不少人碍于情面,借款只出具简易借条、利息仅作口头约定。一旦逾期产生纠纷,口头利息到底算不算数、高额利息能否得到支持、超额付息如何抵扣本金,一直是群众高度关注的法律疑点。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一起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口头利息认定裁判规则,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红线,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供清晰法治指引。
一、案情回顾:熟人借贷口头定息,履约中断引发诉讼
2023年年初,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仅载明借款本金,未书面约定利息。双方基于熟人信任口头达成付息合意,约定按月支付利息。
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足额交付借款。此后近两年时间里,被告每月固定向原告转账2000元用于付息,部分转账明确备注“当月利息”,付款周期、金额高度稳定,履约特征明显。2024年12月之后,被告仅偿还本金1万元,剩余本息迟迟未予清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并按约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二、法院审理:依履约事实认定口头合意,依规抵扣超额利息
该案核心争议为无书面利息约定时,口头付息合意的效力及利率适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被告长期按月定额付息、部分款项明确备注利息,交易轨迹稳定连贯,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付息合意,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案涉口头利息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法院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红线。案涉借款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年利率14.6%,双方口头约定利率超出法定标准,超额部分无效。承办法官对全部还款逐笔核算,将超付利息依法折抵本金,扣除已还本金后,最终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69872.01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逾期利息。
三、法官释法: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一)口头约定并非虚无,实际履行约束双方
借条未写利息,不必然等同于无息借款。如有稳定付息记录、转账备注、交易习惯等证据佐证,能够证实双方真实合意的,法院可依法认定口头利息真实有效。
(二)利息不论口头书面,法定红线不可逾越
民间借贷利率实行法定上限保护制度,无论利息是书面载明还是口头约定,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超出部分约定无效,已超付利息需依法抵扣本金。
(三)规范借贷手续,防范人情风险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熟人借贷更要明规矩、留凭证。群众发生借贷往来时,应当书面明确本金、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内容,留存完整转账、聊天、还款记录,杜绝“口头君子协定”,以免埋下纠纷隐患,自觉远离高利借贷,守护自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民间金融秩序。
责任编辑:范玲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