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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银行贷款转借他人 为何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6-10-16 10:38:46


    把自己从银行贷出的钱,无息借给熟人周转,不少人认为只是人情帮忙、并无风险。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该类借贷行为法律效力,判令两名实际用款人共同返还10万元本金,以典型裁判厘清民间借贷边界,为公众资金拆借行为提供法治指引。

    基本案情:熟人转账背后,暗藏转贷风险

    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23年12月,因二被告共同经营的餐饮店急需资金发放工人工资,提出周转需求。原告当日向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申请10万元经营性贷款,到账后直接将该笔信贷资金全额转入被告账户。

    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各方未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后双方因还款事宜产生争议,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审理中查明,二被告现已离婚,但均认可案涉款项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并自愿共同承担10万元还款责任。

    裁判要旨:套取信贷资金转贷,借贷行为自始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核心在于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本案10万元并非原告自有闲散资金,而是其当日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经营性贷款,原告未实际使用即全额转借他人用于经营,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结合款项用途、当事人自认及责任承担意愿,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10万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有边界 出借资金须守底线

    承办法官提醒,“只要不收利息就没事”是很多群众的认知误区。无论是否收取利息,将银行信贷资金转借他人,都可能导致借贷合同无效。该行为一方面挤占正规信贷资源、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出借人将承担双重风险:若用款人无力还款,仍需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刑事犯罪。

    合法民间借贷,应当以自有合法闲散资金为限。切勿碍于情面挪用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守住资金拆借法律红线,既维护金融秩序,也保护自身财产与信用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责任编辑:范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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