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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事故受害人已支付的款项,保险公司该不该向我赔付?

发布时间:2019-01-18 10:34:42


    问:我有一辆半挂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该公司声明保险金由我领取。我雇佣闫某为驾驶员。今年2月26日16时许,闫某驾车沿国道207线自北向南行驶时,与从路东路口上公路、由王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其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在从路口转弯上公路时,未让直行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闫某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是事故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经交警协调,我3次支付给王某医疗费现金3万余元。我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说不能超出交强险限额,商业险部分按责任只应赔偿30%。他们这样做对吗?                                            

    答:你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双方无争议,保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依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结合王某伤情、住院和事故责任情况,你向马某支付的3万余元没有超出一份交强险122000元的赔偿限额,故你在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向受害人马某支付的3万余元赔款,保险公司应支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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